大洋新聞 時間: 2013-11找房子-20來源: 信息時報
  □信息時報記者 巴里島廖喜張
  昨日上午,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在廣州開幕,會議為期三天。備受關註的《廣東省信訪條例(草案)》,在幾易其稿後提交會議第一次審議。草案中拓寬信訪渠道,首次明確信訪也可以通過網絡方式,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還可以進行網上視頻接訪,變“腳板走訪”為“網絡對話”。同時還擬規定,對汽車借款重大信訪問題建立倒查責任制,對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追究責任。
  關於越級走訪
  “當事人違反規定越級走訪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汽車借款向當事人進行解釋,勸告來訪人員依法向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信訪;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關於債務整合倒查責任制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訪問題倒查責任制,查清產生重大信訪問題的原因、責任;對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責任,併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廣東省信訪條例(草案)》
  信訪渠道
  首次明確可網絡信訪視頻信訪
  草案中還首次納入網絡信訪制度。其中規定,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應設立網上信訪平臺、公佈信訪電子信箱。信訪人通過網上信訪平臺和信訪電子信箱提出信訪事項的,國家機關應當即時通過網絡方式確認收到信訪事項、告知信訪人查詢信訪事項的案號、方式和經辦人員等信息,並及時反饋受理和辦理情況。
  對於通過網上信訪平臺和信訪電子信箱提出的信訪事項,草案中進一步明確,應當通過網絡方式聽取當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加強與信訪人的溝通。信訪人通過網上信訪平臺和信訪電子信箱提出重大、緊急、複雜的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事項涉及的範圍較廣的,國家機關應當通過網絡方式進行跟蹤回訪;有條件的,可以進行網上視頻接訪。
  對網絡信訪不滿意的,信訪人還可給出負面評價。根據草案要求,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建立網上督查、督辦制度,通過網上信訪平臺收集、彙總信訪人對信訪事項受理和辦理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評價。
  信訪辦理
  信訪事項自受理日起60日內辦結
  各級國家機關收到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區分情況在十五日內按照規定方式處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應當自收到轉交、轉送的信訪事項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和通報轉交、轉送的國家機關。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批准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書面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對於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怎麼處理?草案中規定,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國家機關及其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採取措施,報告上級國家機關並通報有關主管機關,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同時,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國家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舉行信訪聽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信訪事項,應當舉行信訪聽證。
  訴訪分離
  可按規定對信訪人予以法律援助
  信訪人的信訪內容寬泛是近年來信訪總量大幅上升的重要原因。很多老百姓信“訪”不信“法”,寧願上訪也不願上訴。
  考慮到這一現實困境,草案規範信訪事項的提出,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並對信訪人可以提出建議意見、控告檢舉和不屬於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訴求這三類信訪事項作了規定,明確了按照訴訪分離制度應當納入法治軌道解決的八類事項,並對這八類事項如何通過訴訟、仲裁、覆議等法定途徑解決作出了詳細的指引。
  另外,草案中還明確可提供法律援助,同時,信訪人也可以依法申請減免案件受理費、訴訟費、仲裁費等費用。
  責任追究
  重大信訪問題建立倒查責任制
  信訪條例中還明確首辦責任制,根據草案要求,以信訪事項發生地確定信訪事項的首辦單位。信訪事項的首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工作作風簡單粗暴,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或者不履行應當履行的信訪工作職責,導致矛盾激化的,責令作出檢查或者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還要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信訪事項涉及多個國家機關的,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和統一答覆信訪人,並作好說服解釋工作。
  同時,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訪問題倒查責任制,查清產生重大信訪問題的原因、責任;對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責任,併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越級走訪
  經勸阻無效可由公安機關制止
  新形勢下的信訪方式發生了變化,一是從來信為主,轉變為現在的走訪為主;二是從單人單個上訪為主,轉變為集體上訪較多;三是從一次走訪為主,轉變為多次、重覆上訪。
  今後這些行為將受到“約束”。根據草案要求,當事人違反規定越級走訪的,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向當事人進行解釋,勸告來訪人員依法向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信訪;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
  另外,信訪工作人員接待來訪時,發現來訪人員採取或者可能採取自殺、自殘、自焚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通知公安機關和衛生部門、醫療機構採取緊急措施。
    (原標題:親,網絡信訪沒回應可給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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