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未來要配專職或兼職防火員、有前科者不得從事開鎖行業、黃標車將來有可能被限行。昨日,昆明市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四項由昆明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報經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的條例。據悉,這批關切民生的管理條例將在明年上半年陸續施行。
  《昆明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實施日期:明年5月1日
  黃標車市區內可能被限行
  修訂後的《條例》將適用範圍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作業的在用機動車”,即包含了外地註冊在昆明市使用或者在昆明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的機動車,對適用範圍的界定更加明顯。
  同時,《條例》新增了對黃標車的限行條款,授予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黃標車先行的執法權,新增了對黃標車違反限行的處罰規定:昆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道路交通流量情況、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機動車排氣污染具體情況,可以提出對取得黃色環保標誌機動車採取城市道路限制行駛方案,經征求社會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不僅如此,《條例》還將環保監督抽檢對象修改為“在用機動車”,強化了對在道路行駛的特別是冒黑煙車輛的監督管理: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經檢測不符合排放標準且無法修複的,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予以報廢。機動車達到報廢條件,其所有人不主動報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強制註銷。
  同時,該《條例》也對相關違法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環保標誌或者冒用其他車輛環保標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黃色環保標誌機動車違反限制行駛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罰款。擅自拆除、更改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實施日期:明年2月1日
  水源地保護範圍內叫停一切經營活動
  《條例》淡化了經營管理的內容,在《條例》第十五條中新增了在飲用水源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第二十二條中明確規定在飲用水源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內禁止開展任何經營性活動。
  《條例》還明確了管理模式及人員配置,分為分級管理、屬地管理、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等形式:國家投資興建的大型水庫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機構進行管理;中型水庫配備不少於7名專職管理人員;小(一)型水庫和對下游村莊、學校、醫院、交通幹線等防洪安全有直接影響的小(二)型水庫,應當建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配備不少於3名專職管理人員;其他小(二)型水庫配備不少於2名專職管理人員。
  河道的管理範圍為:已劃定規劃控制線的為河道綠化帶外緣以內的範圍;尚未劃定河道規劃控制線的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濕地、灘塗(含可耕地)、兩岸堤防及護堤地。護堤地的寬度為堤防背水坡腳線水平外延不少於2米的區域,無背水坡腳線的為堤防上口線水平外延不少於5米的區域。河道的保護範圍為河道管理範圍以外100米以內的區域。  (原標題:昆明民生管理新條例將實施 汽車噴黑煙或將被強制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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